有機肥設備廠家?提示—肥料產品標識內容《一》
有機肥設備廠家提示—肥料產品標識內容《一》
(1)肥料名稱及商標應表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規定的肥料名稱;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予以標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產品名稱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夸大性質的詞語,如、“高效×xx”、“x×肥王”、“全元素x×肥料”等企業可以標注經注冊登記的商標。
2)肥料規格、等級和凈含量肥料產品標準中已規定規格、等級、類別的,應標明相應的規格、等級、類別;若僅標明養分含量,則視為產品質量全項技術指標符合養分含量所對應的產品等級要求:肥料產品單件包裝上應標明凈含量,凈含量標注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3)養分含量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單一肥料應標明單一養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下同),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識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標明;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應標明N、P2O3、K2O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同時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混肥料15-0-1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除外);中量元素肥料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標明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微量元素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應分別標出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滑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
污泥有機肥設備,加工商品有機肥需要兩個步驟:前期發酵與處理部分和深加工造粒部分。糞便處理設備配套需要發酵翻拋機、有機肥粉碎機、滾筒篩分機、臥式混合機、雞糞有機肥造粒機、回轉烘干機、冷卻機、篩分機、包膜機、包裝機、輸送機等設備。